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现就做好开发大学生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开发大学生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以下简称“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实现就业。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开发、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属地管理、动态监管”的原则,从2017年起,分5年时间,招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安排到基层服务岗位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主要指市或区市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社区(村)等基层服务岗位。
二、招聘办法
(一)组织领导。青岛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领导和实施,负责市级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承接主体的确定;各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落实本地区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确定承接主体、培训、考核和指导检查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招聘对象。招聘对象为毕业三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青岛生源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三)招聘原则和程序。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聘方式采取定岗定位的办法。具体招聘工作采取以下程序:
1.汇总计划。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按照要求收集、汇总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需求信息,并上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统一规划和有关要求,综合确定全市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总量,并形成年度开发计划。
2.发布公告。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按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对象、招聘程序、岗位名称、招聘数量、人员待遇等内容和相关政策。
3.组织选拔。招聘工作由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牵头组织,经过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其中派遣期内本市户籍城镇零就业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4.聘用上岗。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承接主体与基层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工单位及所在区市组织参加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安排上岗。
三、岗位管理
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属企业用工性质),服务期限最长为3年。由承接主体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试用期为3个月。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由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会同用工单位和承接主体具体管理,市“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
(一)日常管理。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确定承接主体,指导、协调用工单位落实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开展岗前培训,并对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用工单位负责为基层服务人员安排工作岗位,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承担起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培训机会;承接主体负责发放补贴,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纳、公积金等手续。
(二)户档管理。承接主体须与基层服务人员按规定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基层服务人员的档案、人事关系等统一由承接主体负责办理,户籍关系由承接主体代理或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承接主体。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承接主体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考核管理。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基层服务人员年度考核;用工单位负责平时考核。考核要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测评,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年度考核的结果要作为评优树先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以及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岗位要求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年度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四)退出机制。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建立正常退出机制,基层服务人员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由承接主体和基层服务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承接主体的确定。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的承接主体由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承接方签订《开发大学生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数量与质量要求、服务费用标准、资金支付方式、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接主体一般为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人力资源公司或劳动事务代理公司。承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地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按规定取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有劳务派遣资质;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一支管理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较高的团队;
4.无社会不良记录;
5.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四、补贴待遇及服务期满政策
(一)补贴标准。基层服务人员应发补贴按不低于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合理确定,按年度调整,由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社会保险。承接主体应依法为基层服务人员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实行代扣代缴。市、区市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补贴。工伤、生育、防暑降温、经济补偿、加班、年休假等相关权益由用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资金支出由用工单位从本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三)资金来源。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市本级开发使用的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各区市开发使用的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市财政承担。其中,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纳入年度购买计划、统一组织招聘备案的岗位,由市财政按照岗位补贴每人每月1600元,社会保险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区市补助。劳务派遣管理费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由市、区市财政分别按照本级岗位数量支付承接主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劳务派遣管理费从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列支。
(四)服务期满政策。服务期满3年、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人员,可通过社会自主择业或创业,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岗位推荐等就业创业服务,离岗前可免费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综合职业能力培训。其中,在各区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服务期满,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试用(见习)期期间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试用(见习)期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聘)职务(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发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党委、政府落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三支一扶”计划工作机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各区市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社局备案。
(二)强化监督监管。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实行实名动态监管,用工单位每季度向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上报基层服务人员工作、考核等情况。有人员流失的随时报告,作为核减补贴费用的依据。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将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开发、招聘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全部录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应每年向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报告基层服务人员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工单位基层服务人员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指导。对用工单位和承接主体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用工单位使用基层服务人员资格,取消承接主体承接资格,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及时总结经验。要加强工作管理机制的建设,明确职责,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把该项工作涉及到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加强理论及政策研究,及时从成熟的做法中提取经验,为全面推进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三支一扶”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开发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注意发现和培养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服务人员,广泛宣传典型事迹,引导高校毕业生自觉转变就业观念,让更多的人了解、更多的单位支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投身基层服务岗位,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