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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书、损书及违章赔罚制度
2023-05-12 12:00   审核人:

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源是人才院的宝贵财产,其所有权归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并受相关法律保护。爱护书刊文献是每位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图书馆提倡爱护书刊文献,对读者丢失、损坏书刊依法要求不同程度的赔偿,盗窃者更要受到惩罚。为更好的保护人才院的文献资源,特制定本制度:

一、丢书处理:

1、赔书:读者丢失图书,应购买与原书相同版本(书名、著者、出版社、版次等相同)的新书赔偿,图书馆核收技术加工费5元;赔书后又找回图书,图书馆将其赔偿的图书退回本人,但图书加工费不退。

2、赔款:

(1)、一般中文图书资料按原价的两倍赔偿。

(2)、教学科研使用价值较高的中文图书资料(航海、机电、海法、合约等)均按原价的三倍赔偿。

(3)、原版图书资料,按原价的两倍赔偿。

(4)、外文影印图书资料,按原价的三倍赔偿。

(5)、多卷集图书的遗失,若影响整套书的利用价值和收藏价值,则需整套赔偿;属普及读物,则可单本赔偿,倍率参照第1款。

(6)、馆藏独本中文或影印外文图书,均按原价的五倍赔偿。

(7)、内部资料、工具书、珍贵图书资料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三至五倍赔偿。

(8)、赠送中外文图书资料,则按同年、同类版本,同装帧形式的图书资料价格进行赔罚(参照以上有关条款执行)。

二、损坏(批注、涂抹、圈划、撕页等)处理:

1、污损书刊情节较轻(5处以下),认识错误态度较好,予以5元的罚款;

2、对书刊污损较重(5处以上20处以下),但不影响其他读者阅读,认识错误态度较好,予以10元的罚款;

3、对书刊损坏严重(20处以上),影响阅读,按书刊资料原价的2倍进行罚款,罚款不足20元的按20元收取;

4、污损书刊严重,认错态度不好者,予以以上处罚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学工工作部,从严处理。

三、超期处理:

所借图书超过规定期限,读者借阅权限按照图书1册超期1天停借1天(超期n天停借n天)计算,停借从还书之日算起,系统自动处理停借和开通。图书超期过多且确有客观原因的,须提交书面说明,并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向图书馆申请开通借阅权限。

四、偷窃处理:

1、以下行为均视为偷窃书刊文献资料:

(1)、不按图书馆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未经工作人员许可,擅自将图书、报刊等以各种手段携出门禁;

(2)、故意冒用他人证件借阅;

(3)、偷换图书、期刊等文献资料的封面、条形码等标识;

(4)、故意对图书、期刊等文献资料撕页、拆抽、开天窗、割图页等;

(5)、破坏图书、期刊等文献资料的防盗装置;

(6)、其他蓄意偷窃行为。

2、对于偷窃书刊等文献资料的行为,除责令其交回被窃书刊资料外,还要按以下规则进行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在全院通报批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存档备考。

(2)、没收读者证,视其偷窃次数停止其借阅权利:偷窃1次,停止借阅权利三个月;偷窃2次,停止其借阅权利半年;偷窃3次,终止其在图书馆的借阅权利。

(3)、罚款:按如下规定进行罚款。

偷窃文献资料类型

罚 款 金 额

普通中文图书

(1)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10倍罚款;

(2)1981---1999年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15倍罚款;

(3)1980年及以前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20倍罚款;

以上罚款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外文原版图书(等)

图书原价的10-20倍(不足400元按400元收取)

单册期刊

该期刊全年价的3-5倍

五、对以下违章且不服从管理者,将冻结其借阅权限15天,并记录违章一次;再犯者,将冻结其借阅权限30天,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1、 抢占阅览座位,不听劝告;

2、 在馆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在非指定区域吃零食;

3、 乱扔图书,不按规定取书和肆意弄乱书架。

六、期刊和期刊合订本丢失、损坏的赔偿,均参照图书丢失、损坏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院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海军路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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