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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书剔除办法
2023-05-12 13:58   审核人: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应有计划地进行文献资料的复审剔旧工作”的规定,为合理使用书库空间,吐故纳新,提高藏书活力,结合本馆藏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剔除原则

藏书剔除是图书保护和更新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解决书库有限空间与书刊无限增长的有效办法,也是提高藏书质量、增加流通率的客观需要。因此有计划地开展藏书剔除工作,应列为本馆的正常例行工作。由于此项工作给馆藏带来一定的损失,必须严格把关,谨慎从事。为此,在剔除工作中应掌握以下原则:

1、替补原则:以新替旧,以优替劣。无新、优图书资料替补暂不剔除。

2、减冗原则:对借阅率极低的图书资料减少复本,做到留精除冗。

3、清除原则:清除与学院办学目标无关或无任何使用价值的图书资料。

4、最小风险原则:严格审查。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剔除的图书资料,暂不剔除或留样待查。

5、保护重点原则:对我院藏书特色,重点藏书船舶驾驶、机电学科、海商法、英语类图书资料以及与其有一定联系的图书资料从严掌握剔除标准。

二、剔除标准:

针对馆藏和利用率的不同情况,剔除标准应有所不同,目前暂定为五级:

1、全部剔除留样率为0;

2、基本剔除留样本l-2;

3、局部剔除留样本2-3;

4、少量剔除留样本3-5;

5、不剔除留样本100%。

三、剔除对象

剔除对象为图书馆馆藏全部在册的图书资料:

1、无保存价值的陈旧过时科普读物及其它初级读物,全部剔除。

2、十年前进馆的现已过时的高校教科书(含讲义),除留样本外,基本剔除。

3、普通中学(含以下)教科书,全部剔除。

4、己有兼容旧版本的新版图书,旧版本视使用率高低,全部或局部剔除。

5、非学术性的残缺期刊且无参考价值的,可全部剔除。

6、社科读物陈旧过多的,可局部剔除。

7、借阅率极低的、复本量较大的各类书刊可少量剔除。

8、孤本、珍本图书和各类工具书,不剔除。

9、五年之内采购的图书不剔除。

10、具有我院办学特色及与办学特色直接有关的图书资料,剔除标准不得超过局部剔除标准。

四、剔除程序

1、由流通部门填写剔除清单,注明分类号、书名、书号、复本量、剔除量,报数字信息中心副主任审核。

2、数字信息中心副主任审核后,报院学术委员会复审,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剔除。

3、采编部门根据剔除清单,负责在图书馆自动化系统内注销。

4、流通部门根据剔除清单,实施下架。剔除的图书由图书馆统一处理。

学院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海军路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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