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远洋海运大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远洋海运大学(以下简称“大学”)师生员工与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大学信息,提高大学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大学依法治校,充分体现信息公开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系统性,依据《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中国远洋海运规章第108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及《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结合大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大学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及时对外公开以下信息的行为: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
(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学校信息;
(三)根据业务发展和对外宣传需要公开的学校信息。
第三条 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二)内容真实准确。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极稳妥推进。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积极主动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对于确需公开的敏感信息,应当提前制定预案,主动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积极稳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大学信息公开责任制。
第四条 大学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有关职能部门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总部各部门、学院、中心、校属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条 大学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等。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大学综合事务部、人力资源部/组织部、党委工作部、纪委工作部/监督审计部、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综合事务部,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纪委工作部/监督审计部。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大学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大学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起草大学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和调整大学信息公开目录;
(三)对大学信息公开渠道进行管理、协调;
(四)协调统一信息公开口径,组织风险应对;
(五)组织开展大学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和业务研讨;
(六)及时总结并不断完善大学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大学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大学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条 大学应主动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及干部管理工作;
(三)大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大学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对社会招生的各类培训班开班信息;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六)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评聘,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申诉办法等;
(九)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大学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大学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涉及教学科研及大学其他秘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大学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大学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大学门户网站、大学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平台、各职能部门网站及校属单位网站;
(二)大学会议纪要、简报等;
(三)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屏等;
(五)校园开放日等;
(六)职代会、咨询会等;
(七)规章制度发布、学生手册等;
(八)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大学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大学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大学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及大学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大学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大学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大学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大学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且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大学职责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大学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八条 大学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大学各部门应当按照档案工作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大学依申请公开大学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山东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大学财务管理。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校属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大学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部门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二条 大学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布,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大学或大学相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大学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后,大学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