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1、学院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院门户网站、学院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平台以及各职能部门网站;
(二)学院船院信息、年鉴、会议纪要、简报、年报等;
(三)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屏等;
(五)校园开放日等;
(六)教代会、职代会、咨询会等;
(七)规章制度发布、学生手册等;
(八)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2、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及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院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学院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4、对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且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5、学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学院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山东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7、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院属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